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與他人締結伴侶關係者,視為分居。
情況有許多種,從簡易版來好了。
「應繼分」係指被繼承人未有遺囑交代遺產分配的情形下,法律對於有繼承權人所規定的遺產分配方式。
被繼承人本有依自己意思任意處分遺產的權利,但若遺產的處分對於有繼承權人顯失公平,譬如將遺產全部給小老婆所生的兒子等情形,法律例外的規定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分配予繼承人,就是「特留分」。
在第1223條中載明繼承人之特留分: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以,弟弟與我先前締結伴侶關係與否,還有一個「特留分」。
假設父母都不在了,弟弟另外結婚,但沒有生小孩,也沒有收養、認領小孩,兄弟姐妹中只有我和弟弟。
弟弟死掉時,也沒有先留下什麼交待,那麼繼承的情況就是弟弟的配偶1/2,我分到1/2。(這是最簡易的模式,不要亂套用)
弟弟還活著的時候,我和另一個人締結伴侶關係,然後弟弟對我很好,送我10萬,但沒有送太太這樣的錢。
弟弟的死後遺產只有30萬現金,而我的身份屬於分居。
計算方式應為:10萬+30萬=弟弟全部留下的遺產。
他的配偶1/2,我也1/2的情況,但我已經拿了10萬,所以只能再拿10萬。
這真的是簡易版啊!不然爭產的人是在爭什麼?
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伴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伴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就是利益上避免影響的情況設定而已。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