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贊成同性婚姻合法,所以興沖沖地去聯署?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明確表示,你聯署,不單表示個人或團體支持「婚姻平權草案」,你同時應該是明白並支持三個分別的草案,如前文所示。
或許,你可以說,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是反對LGBTQ婚姻平權,特別是針對同性婚姻的部份。這部份在其網站中著墨甚多。這與你是否支持「伴侶制度草案」與「家屬制度草案」,不完全相同!
現行的婚姻制度裡仍有許多值得修正、訂立,而未做的部份。其草案完善度,對於同性婚姻合法較無明顯與異性婚姻的差異存在。意指,目前異性婚姻制度的優、缺點,在未來可能的納入的非異性婚姻中,都一樣有可能發生!
乍看起來,「伴侶制度草案」是否又是一個好選擇?
1、第976條:從婚約的部份納入「伴侶關係」,將伴侶與配偶的部份設定有排他性。從有婚約開始,不可再與他人締結為伴侶或另行結婚,這是解除婚約的重大要項。
2、第985條:重婚的部份,增加「伴侶」這一項,一樣是排他性。併設定個人不可與2人共用締結伴侶。換言之,伴侶關係,是一對一之關係,而非一對多可行。
3、第988條:結婚無效之情形,加增在第三項為「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而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伴侶解消之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4、第1052條:配偶在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時的要項,除了重婚之外,與他人締結為伴侶也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之要項。
5、第1058-1條:
a)在此之後為新增條款。
b)20歲為限
c)限定伴侶為一對一之關係
d)伴侶關係設定在非直系血親。換言之,除直系血親之外,都可以締結為伴侶。
6、第1058-2條:伴侶契約在明顯失去公平時,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7、第1058-3條:
a)伴侶契約為書面契約。
b)成立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主,契約內容修改亦是。
c)會核發伴侶證。
1058-2與1058-3的層次是亂調了!
伴侶契約不先訂立的話,也就無法締結伴侶,無法得到合法伴侶證,若有因契約內容有疏漏之處,單方可請求法院裁定調整契約內容或其他。
在這裡已經發現,所謂伴侶關係與配偶之間的排他性,不僅如此,伴侶關係強調為一對一之契約關係。(看似與婚姻相去無幾)
到這裡,我已經可以假設我的伴侶證掉了……所以重新核發之費用為?
再則,假設我與弟弟(旁系血親)締結契約成為伴侶,弟弟與我得到伴侶證,契約內容可以寫成「弟弟從今而後,只要我的年收入有一千萬,他必須做所有的家務,由於我為主要之經濟來源,我將會分一半給弟弟。」,弟弟可能因此噤聲,雖然他討厭洗衣服、做家事,但是為了錢的考量,他可能真的會簽!除非等到哪一天他覺得我賺超過這個數字,或是少拿一點也沒關係,再向法院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法院會怎麼認定呢?他不過是在做一個完全的類似家庭主夫的工作,我實際上也有賺錢,這個契約也不算違反善良風俗,或是其他要素。暫時,弟弟這一方又找不到更合適的金主,是否弟弟會繼續忍耐,等把錢拿夠了再解消關係呢?請讓我們看下去!(自己還要兼編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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