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終於走到分開的時候了?!
弟弟跟我終於也來到了,受不了雙方的程度,有一天,我們真的不知道花掉多少電話費,浪費多少時間溝通,不過,都沒有辦法繼續下去。因為他找到他生命中的真愛,實在無法跟我再是伴侶了,只好含著眼淚祝福他。
也可能,我猛然和某人起了結婚的念頭,決定跟親愛的弟弟說:對不起,我不能再照顧你,錢的事,以後還是找別人吧。我要嫁人了!
第1058-11條
伴侶關係得由伴侶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為終止登記;原伴侶證由戶政機關收回。
伴侶關係於下列情形,視為終止:
一、伴侶之一方死亡。
二、伴侶間結婚。
根據這項,不論是弟弟或我哪一方先死掉,或是各自找到另外的人,想走上結婚這條路,只要單方面就可以將原本的伴侶契約取消。
甚至,我也不需要什麼理由,只是不想再跟弟弟是伴侶,弟弟也不能拒絕我單方面的關係終止。他頂多是要回到第1058-6條,請求家事勞動的利益返還,跟我要筆錢,算是他這段不長不短,不知道多長或多短的伴侶關係裡,付出的家事勞務。
問題是,我們如果不住在一起,他的家事還是他的家事,與我無關啊!這部份的返還有多少?也不用想太多。
第1058-12條
伴侶之一方單方終止伴侶關係,登記時應提出書面通知他方之證明;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登報公告之。
對於要離開親愛的弟弟這件事,實在難過得不知道如何啟口,其實應該是不敢直說,所以在他的房間、電腦、床上、電視、遊戲機、手機、平板電腦、車子上……貼了各種便利貼說「我決定解除我和你之間的伴侶關係了!好好照顧自己。」
不過,弟弟認為這一切實在太突然,因為沒有生活在一起,所以他也不知道我是否著什麼魔道,突然想結婚。結婚對象是圓、是扁都不知道。他拒絕承認有看到任何便利貼。好吧,這招很爛,雖然他明明知道了。
那只好使出直接的方式,刊個報紙廣告,一刀比較直接。寄存證信函也可能說沒收到,不如直接登報把弟弟這個伴侶關係作廢。我就可以去戶政機關登記終止,伴侶證沒丟的話,還可以還回去。就這麼簡單。然後在同一個單位登記結婚或是再和另一個人締結伴侶關係,再領另一個伴侶證。
曾經身為伴侶的弟弟會怎麼想呢?那已經不是我的事了。(規定是這麼寫的,弟弟應該要能承受並自己處理這些私人的情緒,不是我的責任。)
第1058-13條
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之規定,於伴侶關係終止時準用之。
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但依其情形有調整之必要者,伴侶雙房得協議之;協議不成者,伴侶之一方得請求法院酌定或免除之。
伴侶雙方結婚,伴侶間財產制效力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
為了考量到弟弟和我在伴侶關係內,所收養的孩子,所以適用以下法規:
第1055條弟弟與我締結的是伴侶條約,並不是什麼情人關係,既不生活在一起,他收養的小孩,我未必要收養,只是他在收養時必須經過我的同意。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縱使,在伴侶關係存續期間,我有收養這個小孩,但也可以因為和弟弟協議,小孩的撫養等等全部交給他,而弟弟不願意在關係終止後獨自承擔這個責任,結果,協議不成。
協議不成,我這方只好向法院請求裁定,這是當初弟弟要收養的孩子,我沒有收養的程序,所以,另外有其他理由無法再照顧這個孩子,所以請弟弟自己獨自撫養。
分手之後關於扶養,套用配偶的模式,是契約為主,或是以上列規定為主?這還真是個問題!只是猜測,這是一個讓孩子以為大人在好聚好散的情況吧。
下一回合的伴侶關係,可能不是和自己有血緣關係的人締結,所以非婚生孩子的認領、收養種種,就不再那麼簡單。
甚至,到這裡,幾乎可以推論出,即便不想結婚,這個伴侶制度存在著太過於明確可知的危險缺失。
再試舉例:
若我和異性無血親關係的人因戀愛,但不想有姻親關係,所以決定締結伴侶關係。但僅止於合夥關係,不必一起居住,也不必有性方面的忠誠,是可以說與同居無異。
目前伴侶同居時,也未必明定,一定要有性的忠誠,或是因為工作關係,可能不是長期間可以居住在一起。然而,基本上還是因為雙方的情人關係,以致於面對這段關係時,採取的態度是希望能夠長久為主,就算性不規定需要忠誠,因為愛著彼此,或是也不希望傷害對方,意欲將雙方關係單純化,所以也不想有和對方以外的性關係。生活畢竟已經不是很容易,相處也沒那麼簡單。
但在伴侶制度中,雙方都有可能在感情的軌道上滑出去……相信一般情侶滑出去的情況也不少見,這也不是伴侶制度的問題。只是因為簽了這樣的契約,將來對於所謂契約的公平認定,需要法院調解;對於推定非婚生子女,也有了不一樣的做法。分手的時候,比離婚方便許多,但只要一方繼續在家事勞務返還或是其他利益上有衝突時,與離婚的場面也沒好到哪裡去。若是再加上有孩子……
這些,只會讓人思考,我們目前的兩性教育真的夠好嗎?我們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感情上、情緒上、非感情面的許多事嗎?
問題好像才正要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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