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23, 2013

婚姻平權草案(含同性婚姻合法化)-1、放大著眼

前提,希望閱聽者不要單純只認為此為「人生而平等」的一個修(立)法。不論是政治、法律、經濟上,任何人都可以因為與自身利益有關而採取不同的立場。其「利益」之定義,可為有形,也可為無形。它關乎權利,同時涉及義務。若是排除對利益上的觀點,有其不妥之處。期盼修(立)法通過,不可避免是為了權益而採取之手段。這不是單純理想化的支持,支持之心態無法構成非異性婚姻無法與現行婚姻制度上的利益落差。

所謂「多元成家」草案,是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擬定的三個完全獨立的修法、立法草案,非單一草案。

其中包涵:
1、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2、伴侶制度草案
3、家屬制度草案
(以上均為PDF檔)
此三個草案獨立,但內容有相關聯之處。目前,在立法院一讀通過的是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此草案中,多為修正現行婚姻制度當中之用語,但在第1166條中: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生母為代理人。

乍看,似乎沒有什麼問題。當胎兒是繼承人時,懷胎者是胎兒的代理人。

補充一下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附註的說明部份:
本條第二項用語修正。因應婚姻平權,由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由於胎兒得依法受婚婚推定,是女同志配偶雙方均為母,,爰明定以懷胎生產之「生母」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以臻明確。
1、這個說明中,同志婚姻合法之後,和女同志配偶雙方均為母,所以特別用「生母」之字眼之關聯為何?目前人類還無法同性而生產,這當中無直接之關聯。

2、雖推定婚生子女角度與現行婚姻制度無異,而目前無代理孕母制度,也無相關配套,收養關係是否成為主要的親子關係?

3、是否應在代理生育,或是其他收養部份加入更多關於兒童福利相關配套?

4、在文本上的用語,有其可議之處,若能修正帶有歧視用語,應更加完善。

5、不是因為全世界有多少國家已經對同性婚姻合法,故台灣需要合法。此說法,對說服草案通過無益。例如,許多國家對於軟性毒品之合法、對槍枝持有合法,未必等同於台灣一樣必須跟進。同理可證。

此為刻意放大著眼之細部,與收養關係之後續無關。換言之,收養人的親子關係,是否基於愛護為基礎?是完全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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