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30, 2013

家屬制度草案-3、分家

第1128條 刪除
原條文: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終是天下無不散之筵席?

這條被刪除的原因是因為父權,這點對於目前單親並母親為家長之家庭,其實不相符合其「父權」定義。

家長既無實質之意義,推舉家長的必要性亦缺如,不是嗎?

第1131條
親屬會義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等親內之同輩血親
四、家屬。
前項同一順序之前,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者為先,無同居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義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人充任之。

新增「家屬」一項。

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毀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客,依曾與時之價值計算。
與他人登記家屬關係者,視為分居。

這三個草案中,其實都不可能擺脫繼承的部份,至於其公平性?
也看大家怎麼去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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