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30, 2013

家屬制度草案-2、家事家務

第1125條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無家長者,由當事人協議為之。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有家屬濫用代理權時,其他家屬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可為其他未成年家屬之日常家務代理人。

原條文: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管理。

「家長」跟「戶長」應該不是同一回事了吧?

在現有情況中,通常,戶長就是家長。
但我為戶長之後,家長也不是一定是直系尊親屬啊!

互為代理人的範圍,有待釐清。

第1126條
管理家務,應注意全體家屬之利益。
原條文: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由於「家長」非必要,所以「家」的設置中,在草案中就不一定存在「家長」這樣的人。

當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完全一樣,假設,家屬中,有人結婚,所以其配偶也登記為家屬。
但是這個家屬和原先的大致共識有歧見時,顯然必須依賴協調的方式。
可能各自都是從「家」的利益為考量,實際上的做法可能有極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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