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研究顯示,社會化之後人們所習稱之「母愛天賦」並不存在。
是的,天生的母愛或天生的父愛並不存在,而是社會化之後的結果。它與「人」原始的天性並無確定直接之關聯,沒有因為血親關係而必然。在觀察社會未構成,並且生存全然依賴大自然的情況下,「性」為先天之慾望,而「愛」並不是。
社會化之後,人類一樣並未產生對於自己的血親孩子必然懷抱著「愛」。生育與否是獨立個體可決定,但生育卻往往未必是成熟的決定結果。若說,因為孩子必然需要「父親」與「母親」的角色,是有其偏頗之處。目前或追溯到更早之前的單親家庭裡,並不一定必然存在「父親」與「母親」兩個角色必然存在可稱之為幸福。如此定義幸福並未將孩子預設為一獨立個體,考量其需求,或其可能因配偶之一方死亡後,再婚所面臨的家庭異動的情感激盪。
異性配偶的情況中,縱然沒有離婚,消解其婚姻關係,未必構成因父親與母親角色之存在,而必然決定其孩子幸福之必然。此立論之不合理之處,昭然若揭。
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中「
反對同性婚姻」被特別提出來:
認識尤美女立委提案內容:
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兩字改為「雙方」→→→這樣的結果是:台灣的同性婚姻就合法了
維護家庭價值,反對同性婚姻
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年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自然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近年來,在台灣社會有少數人主張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賦予同性結合者享有各樣婚姻的權益,並提出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我們基於以下幾個理由,堅決反對。
第一、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支持同性婚姻者,大多是基於人人都享有平等權利的理由,主張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所謂的「平等」應該是指能夠達成「同樣」的社會功能者,才得享有「同等」的權益。一男一女之間的異性婚姻,具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而同性別的男男、或女女之間的結合不具備這種天然生育子女的特性。所以基於男女生理構造的差別,同性結合的關係本來就和男女的結合有所差別。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結合有差別待遇,不承認為婚姻,本屬正當,並不構成歧視。
第二、同性婚姻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台灣是一個重視家庭倫理關係的社會,對於生育後代與生命傳承非常重視。但是近年來台灣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生育率快速下降,不但屢創新低,更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比起鄰近的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南韓、日本都要低。低生育率將造成勞動力與生產力不足、財稅收入減少、教育人力失衡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一男一女異性婚姻及藉由生育子女所自然形成的家庭制度,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所以社會當該特別用法律制度來保障,使結婚男女雙方及其子女享有各樣制度上的保障及權益。在一個自由、多元價值的社會中,同性戀者固然有選擇與同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權利,但是同性結合的生活方式,並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也不利於國家人口之發展,所以不應該予以法律保障。
第三、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一個具有長期承諾、穩定、受法律保障的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所懷孕生下來的子女,最有可能得到其父母良好照顧及教養,將來成為一個身心健康的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也因為家中有父親及母親的形象,得以自然地發現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異及其特質,有助於將來成長過程中的人格發展。
支持同性婚姻者,同時主張同性婚姻享有收養子女的權利。這種主張是把同性戀者的權利凌駕在兒童的權利之上。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在本質上已經剝奪了兒童與生俱來受到一男一女之不同性別父母或養父母教養的基本人權。全世界各國及中華民國關於收養之法律皆明訂,應以受收養之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顯然違反被收養之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人權。
第四、同性婚姻不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支持同性婚姻者經常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與事實不符。在歐洲48個國家之中,有8個歐盟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另外,少部份國家承認其結合享有某種形式的登記關係。大部份的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以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兩位奧地利國民Schalk與Kopf對奧國政府提出訴訟為例。這兩位男士控訴奧地利政府不承認其同性婚姻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第12條─「男女有權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成立家庭」之規定。歐洲人權法院七位法官一致判決,奧國政府並無違反人權公約第12條。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同性婚姻關係到社會、政治、宗教的敏感爭議,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國家享有特別寬廣的裁量空間。可見同性婚姻並非如同性戀運動者所宣稱是普世人權價值。
結語在過去二十年中,同性戀運動在台灣快速發展。除了主張同性婚姻之外,又以打擊夫妻忠誠的婚姻關係、及傳統家庭價值為目標,企圖顛覆男女生理性別與性別氣質、及性傾向之間的自然關聯。希望經由編寫教材,把各種光怪陸離的性解放觀念傳達給國小、國中之未成年青少年,並主張未成年的青少年有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利。這些主張和作法已經罔顧家長對子女教育的審視權,並且引起社會的對立和不安。
我們在此鄭重呼籲,全體台灣人民應該堅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並保障正統的家庭觀念,讓台灣的下一代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以鄰近同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為例,如韓國、日本、新加坡皆無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之考慮,希望台灣切勿在此爭議性的議題上躁進,以免造成台灣社會之不幸。
雖不想全文引用,為考量閱聽者在點閱及是否可能閱讀上的可能,還是特別引用了全文。
1、民法972條之修改:
a)
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簡稱:
護家盟,開頭即強調之一部。)在上述說明中,改成「雙方」,同性婚姻即合法。
但!
民法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所以男、女不需平權?另外,女同志或是雙性戀者,必須仍遵循這一條?
b)
「雙方」的字眼在一樣沒有與收養制度的配套考量,原本的草案配套所採取的幾乎與現行婚姻異,「夫妻」改成「配偶」確實較具合理性。戶口名簿上或是台灣身份證上所給的欄位都是
「配偶」。
2、生育之不能
目前台灣仍採取異性婚姻制度,並未對生育率低落有所改變。
不生育或是少子化的原因,與許多現實情況有關(如,不孕症,或高齡生產)。
另,生育之多寡,與養育之水準,未必成正相關。
此乃目前異性婚姻制度的問題,與同性婚姻的關聯並無直接關係。
在異性戀的未婚生育中,是否亦存在能生育而無法養育之可能?
生育與否也可能因個人,或是配偶關係協定生育與否,並非肇因於同性婚姻之故。
3、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a)目前單親者,多數不願意吧?也不是刻意成為單親家庭吧?配偶之一方亡故,或是再婚,都是一夫一妻也沒有錯吧?
在現行婚姻制度中,陪同原生父、母走過這樣的生離死別的未成年子女非常之多吧?
即便存續著婚姻關係,但實質的婚姻關係瓦解伴隨而來對子女的影響,許多家庭都是這樣吧?
b)不用懷疑,個人的原生家庭是婚姻狀態存續,父親非常愛著母親的狀態,可是他們長期的相處確實有問題。
只是,包括小孩都要試圖去彌平父母之間相處的問題,我很快樂地長大,但也同時必須處理父母雙方的相處問題,甚至於其他旁系血親的問題。這難道會比較合理嗎?不,傳統價值綁架我多年!
父親給我的是獨立思考的訓練與能力,特別是獨處的能力。與許多不能與自身獨處的人所產生的問題,是略小一些。對於害怕寂寞,不願獨處的部份,明顯比其他孩子要少。我不會吵著要看伴侶的手機,對於因為寂寞而任意與人交往的可能偏低,可以再延伸的是,個人根本不會因為寂寞而跟誰在一起都可以!如果你有發現,這裡提及的都是父親,並不是母親。
c)Oedipus Complex及Electra Complex因同性婚姻的存在而改變?
根據上一點,可能有人會提出Electra Complex存在,以致於,人格成長的關係沒有產生性別上的問題。
古希臘時期即存在著同性之愛,所以問題是?
同性或是一人同時擁有男女不同之性別,在基因學上已經被證明,這不是後天養成,是天生自然。
在早期父親長年不在,或是現下台商兩地往反的情況下,那麼父親的角色是否仍實質上存在?
一個人對於自我的認定,不需要靠這兩個情結為絕對之背景要素。
4、這是台灣的草案,不是世界的草案。
這在科學上已有無數先例。在Mikołaj Kopernik之前,還有Ἀρίσταρχος,都提出在天體運行當中,地球不是中心。
基因圖譜有可議之處,而且基因不僅會變,而且會跳躍。
宇宙不是衡稱……
如果不是這些科學可以不斷再被驗證,那麼,現今科學便不存在!
這些論述在早期,原都是不合法,不合禮教,不合宗教,不合社會普遍認同。
千百年來,經證明,這些理論僅需被修正,與科學驗證結果不相悖離。
台灣需要被世界認同的是,究竟是否為一個主權獨立之國家?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5、人性
關於「人」可何定義?在哲學論述上,依然是一個死點。
所謂死點,千百年來,無法真正定義何謂「人」!
a)同性婚姻打擊忠誠?
承認吧!現行的婚姻制度存在多少忠誠?更遑論,所謂一夫一妻制度真是完全地合乎人性嗎?
多少目前異性婚姻中,曾經出現的對話有過:如果不是因為小孩,早就選擇離婚……云云。
忠誠與婚姻品質無正向關聯,對婚姻的不忠誠,同時在異性戀婚姻中顯露無遺。
是否要再談論,精神的出軌即為不忠誠,抑或肉體出軌才是?
b)性解放
台灣從來沒有性解放!從來沒有!
「性解放」不代表「任意性交」,這兩者完全不同。
身為一個人,不知道自己要什麼,是可悲的。由別人告訴你,你能要什麼,那更可悲。
思考的背後,非單純只有利益,而是同時必須承擔選擇之後的義務與責任。
性教育在台灣仍不夠完善,進入21世紀,人們對於自己身體的瞭解仍舊不夠。
致使,目前約40歲的人當中,在過往單身時期,不知道或不願在婚前性行為使用保險套或採取其他避孕方式。
即使在未成年即有性愛經驗之異性戀者對「性高潮」所知無幾,對於自己身體無知、無感。
若要比照日本,台灣的色情產業仍未合法化,要否效法?
6、結語:
既然已經舉出立委尤美女女士的提說,那麼,個人同樣支持目前立委尤美女所推動的「
通姦除罪化」!
請參考「
廢除刑法通姦罪:大老婆抓姦,破財被告又傷心,通姦罪懲罰了誰?」與「
[連署]廢除刑法通姦罪」,此為
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動之一部。
在說服他人同意之同時,當然會選擇一個對自己有益的立場來說明,而刻意撇開對自己無益,甚至可能有害的部份。若家庭核心價值目前良好,為何異性婚姻中仍存在著「通姦罪」?為何它歸屬於刑法?為何在婚姻中必須訂立刑法懲處婚姻關係中之一下與他人可能合意之性交?愛的價值若是如此之高,那麼這條法律的存在性即相對性不需要。另,論普世價值,多數國家早已沒有通姦罪,台灣為何無法效法?此時,相信有人會提出適時適地論述。若真要適時適地,通姦罪早該廢了!由於,家庭價值與愛是凌駕於通姦,不是嗎?不,這個社會的價值仍然存在著對婚姻不忠誠的恐懼,故通姦罪是一個社會普遍認同應該繼續存在的法律,以懲罰現行婚姻中因與他人性交而顯示所謂不忠誠的行為。
說穿了,許多人對於LGBTQ有許多反感,個人性的反感。個人身邊的認識的人當中,也存在著「我非常討厭同性戀者,但說不出為什麼。」這樣的情況。這樣的言論,自有他個人性的觀感,至少此言論是出自於真直地說法,而非包裝。是否更值得尊重?在此,我必須以個人的立場表示,是的,我尊重這些人的觀感,只是我無法從良知上拒絕同性婚姻不該合法。僅是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