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21, 2015

人這種生物...


"Everyone is willing to give you something they are ready to give you something for whatever it is for they're hungry for."




真與假,有時候真的是重點;有時候,它只是一種表面的現象。真實往往似乎被認為放在看不見的地方,然而,我卻常常見它藉由其他的形式浮現在外,例如:謊言。

不幸地是,我真心相信,某些人是存在著非靠著謊言活下去不可,不論是立基於何種目的。而同時,也見到有些人在真實中掙扎,不知道如何與憤怒共存下去?沒有誰比較悲哀,也沒有誰比較幸運。總的來說,我並沒有特別喜歡人這種生物,只是多半不特別厭惡。

但,總有例外而已。

Wednesday, January 29, 2014

電子發票隨手捐-搖搖愛心碼

許多人都換成了智慧型手機了吧?當然,也有部份的人對於所謂的「智慧型手機」有所排斥。有時,確實感覺這個世界不是Android系統,就是iPhone的世界,對於行動電話存在著「第三世界」並不太重視。

既然,大部份的人是順著市場給予的方式走,那麼,或許可以利用手邊可以的工具做些什麼。例如,捐電子發票!

這並不是現在才有的App,但宣導的效果非常薄弱。並不是那麼多人細細地再繼續對著發票,也沒有人像以前好好整理發票收集好,準備2個月一次的對獎。不少地方可以看到捐款箱,不過,絕大多數只接受現金捐獻。接受捐贈發票的單位,也有不少,卻被忽略了……。

可以的話,請在手機裡加上這樣的App吧!


其他使用愛心碼的方式:
其他愛心碼使用方式
1. 口說捐

結賬前, 對結賬人員說社福團體愛心碼代號

2. 自備社福團體的愛心條碼

您可以自行列印社福團體的愛心條碼備用, 在結賬前出示給結賬人員做刷條碼的動作

3. 先存在載具裡日後捐

您可以自行列印社福團體的愛心條碼備用, 在結賬前出示給結賬人員做刷條碼的動作

Saturday, November 30, 2013

家屬制度草案-3、分家

第1128條 刪除
原條文: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終是天下無不散之筵席?

這條被刪除的原因是因為父權,這點對於目前單親並母親為家長之家庭,其實不相符合其「父權」定義。

家長既無實質之意義,推舉家長的必要性亦缺如,不是嗎?

第1131條
親屬會義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等親內之同輩血親
四、家屬。
前項同一順序之前,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者為先,無同居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義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人充任之。

新增「家屬」一項。

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毀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客,依曾與時之價值計算。
與他人登記家屬關係者,視為分居。

這三個草案中,其實都不可能擺脫繼承的部份,至於其公平性?
也看大家怎麼去思考了。

家屬制度草案-2、家事家務

第1125條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無家長者,由當事人協議為之。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有家屬濫用代理權時,其他家屬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可為其他未成年家屬之日常家務代理人。

原條文: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管理。

「家長」跟「戶長」應該不是同一回事了吧?

在現有情況中,通常,戶長就是家長。
但我為戶長之後,家長也不是一定是直系尊親屬啊!

互為代理人的範圍,有待釐清。

第1126條
管理家務,應注意全體家屬之利益。
原條文: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由於「家長」非必要,所以「家」的設置中,在草案中就不一定存在「家長」這樣的人。

當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完全一樣,假設,家屬中,有人結婚,所以其配偶也登記為家屬。
但是這個家屬和原先的大致共識有歧見時,顯然必須依賴協調的方式。
可能各自都是從「家」的利益為考量,實際上的做法可能有極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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