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imit*
Most of this blog writ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me of posts are in english, but there's no french.
Wednesday, January 21, 2015
人這種生物...
"Everyone is willing to give you something they are ready to give you something for whatever it is for they're hungry for."
真與假,有時候真的是重點;有時候,它只是一種表面的現象。真實往往似乎被認為放在看不見的地方,然而,我卻常常見它藉由其他的形式浮現在外,例如:謊言。
不幸地是,我真心相信,某些人是存在著非靠著謊言活下去不可,不論是立基於何種目的。而同時,也見到有些人在真實中掙扎,不知道如何與憤怒共存下去?沒有誰比較悲哀,也沒有誰比較幸運。總的來說,我並沒有特別喜歡人這種生物,只是多半不特別厭惡。
但,總有例外而已。
Wednesday, January 29, 2014
電子發票隨手捐-搖搖愛心碼
許多人都換成了智慧型手機了吧?當然,也有部份的人對於所謂的「智慧型手機」有所排斥。有時,確實感覺這個世界不是Android系統,就是iPhone的世界,對於行動電話存在著「第三世界」並不太重視。
既然,大部份的人是順著市場給予的方式走,那麼,或許可以利用手邊可以的工具做些什麼。例如,捐電子發票!
這並不是現在才有的App,但宣導的效果非常薄弱。並不是那麼多人細細地再繼續對著發票,也沒有人像以前好好整理發票收集好,準備2個月一次的對獎。不少地方可以看到捐款箱,不過,絕大多數只接受現金捐獻。接受捐贈發票的單位,也有不少,卻被忽略了……。
可以的話,請在手機裡加上這樣的App吧!
其他使用愛心碼的方式:
既然,大部份的人是順著市場給予的方式走,那麼,或許可以利用手邊可以的工具做些什麼。例如,捐電子發票!
這並不是現在才有的App,但宣導的效果非常薄弱。並不是那麼多人細細地再繼續對著發票,也沒有人像以前好好整理發票收集好,準備2個月一次的對獎。不少地方可以看到捐款箱,不過,絕大多數只接受現金捐獻。接受捐贈發票的單位,也有不少,卻被忽略了……。
可以的話,請在手機裡加上這樣的App吧!
其他使用愛心碼的方式:
其他愛心碼使用方式
1. 口說捐
結賬前, 對結賬人員說社福團體愛心碼代號
2. 自備社福團體的愛心條碼
您可以自行列印社福團體的愛心條碼備用, 在結賬前出示給結賬人員做刷條碼的動作
3. 先存在載具裡日後捐
您可以自行列印社福團體的愛心條碼備用, 在結賬前出示給結賬人員做刷條碼的動作
Saturday, November 30, 2013
家屬制度草案-3、分家
第1128條 刪除
這條被刪除的原因是因為父權,這點對於目前單親並母親為家長之家庭,其實不相符合其「父權」定義。
家長既無實質之意義,推舉家長的必要性亦缺如,不是嗎?
第1131條
親屬會義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等親內之同輩血親
四、家屬。
前項同一順序之前,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者為先,無同居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義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人充任之。
新增「家屬」一項。
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毀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客,依曾與時之價值計算。
與他人登記家屬關係者,視為分居。
這三個草案中,其實都不可能擺脫繼承的部份,至於其公平性?
也看大家怎麼去思考了。
原條文:終是天下無不散之筵席?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這條被刪除的原因是因為父權,這點對於目前單親並母親為家長之家庭,其實不相符合其「父權」定義。
家長既無實質之意義,推舉家長的必要性亦缺如,不是嗎?
第1131條
親屬會義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等親內之同輩血親
四、家屬。
前項同一順序之前,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者為先,無同居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義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人充任之。
新增「家屬」一項。
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毀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客,依曾與時之價值計算。
與他人登記家屬關係者,視為分居。
這三個草案中,其實都不可能擺脫繼承的部份,至於其公平性?
也看大家怎麼去思考了。
家屬制度草案-2、家事家務
第1125條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無家長者,由當事人協議為之。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有家屬濫用代理權時,其他家屬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可為其他未成年家屬之日常家務代理人。
「家長」跟「戶長」應該不是同一回事了吧?
在現有情況中,通常,戶長就是家長。
但我為戶長之後,家長也不是一定是直系尊親屬啊!
互為代理人的範圍,有待釐清。
第1126條
管理家務,應注意全體家屬之利益。
當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完全一樣,假設,家屬中,有人結婚,所以其配偶也登記為家屬。
但是這個家屬和原先的大致共識有歧見時,顯然必須依賴協調的方式。
可能各自都是從「家」的利益為考量,實際上的做法可能有極大的落差。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無家長者,由當事人協議為之。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有家屬濫用代理權時,其他家屬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家屬可為其他未成年家屬之日常家務代理人。
原條文: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管理。
「家長」跟「戶長」應該不是同一回事了吧?
在現有情況中,通常,戶長就是家長。
但我為戶長之後,家長也不是一定是直系尊親屬啊!
互為代理人的範圍,有待釐清。
第1126條
管理家務,應注意全體家屬之利益。
原條文:由於「家長」非必要,所以「家」的設置中,在草案中就不一定存在「家長」這樣的人。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當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完全一樣,假設,家屬中,有人結婚,所以其配偶也登記為家屬。
但是這個家屬和原先的大致共識有歧見時,顯然必須依賴協調的方式。
可能各自都是從「家」的利益為考量,實際上的做法可能有極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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